修 正 條 文 114年1月3日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
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嘉義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結合同業力量,協助政令推行,促進同業關係提升經營層次、發揮團隊精神,
增進共同之利益及矯正其弊害、促進業界繁榮,及加速經濟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嘉義市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嘉義市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房屋土地仲介買賣、租賃業務,推行住者有其屋。
二、仲介專業人員之訓練培養與管理。
三、反應會員修訂有關仲介法令之建議。
四、關於同業間糾紛之調解仲裁。
五、訂立仲介費用收取之標準與方式。
六、與金融機構辦理融資及利率之商訂。
七、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八、國內外同業間資訊之交換。
九、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業務狀況之調查。
十一、關於政令之傳達及社會運動之參加。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設立於嘉義市之公司行號,以經營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及相關
業務之經營與投資等仲介業者, 並領有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嘉義市政府營利事業登
記證,暨依法繳交營業保證金者,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鄰近縣市同業或相關
行業而該縣市尚無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
方得營業。適用於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6條之經營仲介業者,需依第一項
規定辦理加入公會,始得營業。入會者 須填具入會申請書、切結同意書,附具有關
證照及負責人身份證影本,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及該年度常年會
費後,始為本會會員,惟自繳費之日起滿30天後始能行使權利。
第 八 條:本會會員代表之推派,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監事、股東、現任職
員遴派之,並應遵照辦理,但每 一公司 以推派代表一人為限。
第 九 條:本會會員代表以成年者,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限。
第 十 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或經許可者撤銷其許可: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三、犯詐欺、背信、侵佔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宣告確定,
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
五、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自撤銷之日起未滿五年者。但依不動產經紀
業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逾期未開始營業或第三十條自行停止業務者,不在此限。
六、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停止營業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七、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撤銷經紀
人證書處分未滿五年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會員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會員推派會員代表時,應將其履歷以書面通知本會,撤銷時亦同。並得因業務需要
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即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但會員代表不
能 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
為限,代表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三條: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縣以外地區、或經政府依據本會章程六條規定之營業項目認
為不符者,不得退會註銷。
第十四條:會員公司及會員代表有不正當營業行為,或嚴重傷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由理監事
聯席會議議決提交會員大會議處。
第十五條:會員應按期繳納會費,如未按照規定章程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理、監事,
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理事長者應予解職。
第十六條:全條文刪除。
第四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之,為本會最高權力組織,閉會期間由理事會
代行職權。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成理事會、監事五人組成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
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
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在未遞補前,均得列席參加會
議。經遞補後,若理事、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補選足額。
第十九條:當選理監事及後補理監事,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一人同
時當選理事、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標準,票數
相同時,任其選擇。
第二十條:理事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數多者為
當選。
第二十一條:
一、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出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
表本會。
二、理事長並得於常務理事中指 定二~三人為副理事長,以襄贊佐助理事長處理一切事
務。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親自到會處理會務。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五人,由監事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
數多者為當選 ,監察日常會務。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於一個月內補選
之。補選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二、審查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四、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五、財產之處分。
六、會員營業之統籌。
七、清算人之推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八、修改本會章程。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退會及所派會員代表人數。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代表大會
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定任務。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之職務如下:襄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及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三、監察理事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四、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事項。
五、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
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該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之日起算。
第 三十 條: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監事會議兩次(除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視同缺席一次,或除公假連
續三次未出席者)。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
或由主管官署令其退職者。
五、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本章程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六、依本章程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或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凡對於本會有重大貢獻者,得由理事提經理事會通過後敦聘為顧問。
第三十二條:本會理、監事及顧問均為不給薪之義務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設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秘書、幹事各若干人,其員額編制及辦事細則
另行訂定,並經理事會通過,並呈報主管官署核備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務需要分別組織小組,
委員 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
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 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
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不得召集時得逕報主管官署核准召集之。
第三十六條: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財產之處分。
第三十八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或必要時得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每三個月
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候補理事、監事均得列席。
第三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第 四十 條:理事、監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表出席。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
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 、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
行改選。
第 四十 一條:理事長若不召開會議時,得由理事會推舉1人召開之,理事會得由理事過半數之
連署召開之。
第六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公司於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參仟元。
二、入會發展基金:會員公司於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貳萬柒仟元。
三、常年會費:每一會員公司每年應繳納會費新台幣捌仟元。
四、代辦費:受政府或會員委託代辦各項業務時,按其實際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准
主管官署後徵收之。
五、特別捐款:必要時將用途及募集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官署後徵募之。
六、利息:基金及存款之利息。
七、其他:因會務業務推行所獲之獎助金及其他收入。
第四十三條:會員退會時,所繳入之會費、常年費均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於每年年度終了二個月內,製成總報告書,由理事會
審議,轉送監事會覆核,再提請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報主管官署核備並公佈
之, 如會員大會因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呈報主管官署,事後提會員大
會追認。
第四十五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六條:條文全部刪除。
第四十七條:條文全部刪除。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應依清算賸餘之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
或私人企業所有,清算賸餘之財產,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公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
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 五十 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呈准嘉義市政府核備後修改之。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呈准嘉義市政府核備後施行。
第五十二條: 本會為因應之前疫情影響與各種天災之情況,理監事聯席會議增加,視訊會議的舉辦
方式。以避免影響公會會務執行狀況延遲。本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或理監事聯
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以視訊方式參加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或理監
事聯席會議,視同親自出席;但如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
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